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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8-04 16:29  文章来源:铜川市印台区经济贸易局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我国当前的能源形势与“十一五”能源发展 ( 打印文章 )

——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马凯在中宣部等六部委联合举办的形势报告会上的报告(摘要)

能源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党的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和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都把能源作为关系经济发展、国家安全和民族根本利益的重大战略问题,摆在重要地位,倾注了大量心血。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各地区、各部门长期的、共同的努力下,我国能源工业的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能源供给能力逐步增强。2005年,一次能源生产总量达到20.6亿吨标准煤,是新中国成立初期的87倍、改革开放初的3.29倍。煤炭产量达到21.9亿吨,已多年位居世界第一;原油产量达到1.81亿吨,居世界第六位,天然气500亿立方米;电力发电装机突破5亿千瓦,年发电量达到24747亿千瓦时,均居世界第二位;可再生能源近年来发展迅速,目前,小水电的装机容量达到3800万千瓦,太阳能热水器总集热面积8000万平方米,占世界的一半以上,核电装机近700万千瓦,年产沼气约80亿立方米,拥有户用沼气池1700多万口。
能源消费结构有所优化。2005年,我国能源消费总量达22.25亿吨标准煤,是世界第二大能源消费国。近年来,通过积极调整能源消费结构,总的趋势是:煤炭消费的比重趋于下降,优质清洁能源消费的比重逐步上升,1990—2005年,煤炭消费比重由76.2%降到68.7%,油气比重由18.7%提高到24%,水电及核电由5.1%提高到7.3%。
能源技术进步不断加快。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努力,石油天然气工业,从勘探开发、工程设计、施工建设到生产加工,形成了比较完整的技术体系,复杂段块勘探开发、提高油田采收率等技术达到国际领先水平。煤炭工业,已具备设计、建设、装备及管理千万吨级露天煤矿和大中型矿区的能力,综合机械化采煤等现代化成套设备广泛使用,国有重点煤矿采煤机械化程度1990年为65%,目前已超过80%。电力工业,火电单机容量从1978年的5万和10万千瓦级,发展到目前主力为30万和60万千瓦级机组,百万千瓦超临界、超超临界及核电机组正在成为新一代主力机组。三峡左岸最后一台机组国产化水平达到85%。500千伏直流输电设备实现了国产化,750千伏示范工程建成投运。
节能环保取得进展。单位GDP能耗总体下降。按不变价格计算,2005年万元GDP能耗比1980年下降了64%。改革开放以来,累计节约和少用能源超过10亿吨标准煤,以能源消费翻一番支持了GDP翻两番。主要用能产品单位能耗逐步降低,能源效率有所提高,目前达到33%,比1980年提高了8个百分点。能源领域污染治理得到加强。新建火电厂配套建设了脱硫装置,已有火电厂加大了脱硫改造力度,电厂水资源循环利用率逐步提高,东北等地采煤沉陷区治理工程加快建设。
体制改革稳步推进。电力体制改革取得重要突破,2002年出台了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确定了改革的总体目标,目前已实现了政企分开、厂网分开。煤炭生产和销售已基本实现市场化。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等大型国有石油企业基本实现了上下游、内外贸一体化。能源需求侧管理取得积极成效,推广完善了峰谷电价、丰枯电价、差别电价办法。
能源立法明显加强。近年来,相继出台了《电力法》、《煤炭法》、《节约能源法》和《可再生能源法》,制定和完善了《电力监管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等一系列法规。
我国能源工业的发展虽取得了很大成绩,但也要看到,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多年积累的矛盾和问题进一步凸显。概括起来,一是资源约束明显,供需矛盾突出。由于经济结构不合理,经济增长方式粗放,快速增长的能源供应赶不上更快增长的能源需求,靠过度消耗能源支撑经济快速增长难以持久。二是能源技术依然落后,能源效率明显偏低。能源开发利用的重大核心装备仍不能自主设计制造,节能降耗、污染治理等技术的应用还不广泛,我国单位GDP能耗和主要用能行业可比能耗都远远高于国际先进水平。三是能源结构尚不合理,环境承载压力较大。我国富煤、缺油、少气的能源消费结构在一定时期内难以改变,煤炭大量消费加大了环境保护的难度,目前,在全国烟尘和二氧化硫的排放量中,由煤炭燃烧产生的分别占70%和90%。四是石油储备体系不健全,安全生产存在隐患。油气资源储备和应急机制的建立还任重道远,能源特别是煤炭安全生产形势严峻,重特大事故未能得到有效遏制。五是能源体制改革尚未到位,法律法规有待完善。煤炭流通体制和企业机制转换滞后,适应WTO要求的原油、成品油和天然气市场体系尚不健全,电力体制改革有待进一步深化。体现我国能源战略、维护能源安全、衔接能源政策的基本法律还不完备。为此,我们要从顺利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保障中华民族长远发展和子孙福祉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能源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进一步增强忧患意识和危机感,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化解我国能源发展中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十一五”期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20%左右的奋斗目标。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十一五”规划《纲要》,进一步明确了我国能源发展的总体要求:坚持节约优先、立足国内、煤为基础、多元发展,优化生产和消费结构,构筑稳定、经济、清洁、安全的能源供应体系。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近年来,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先后研究编制了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和煤炭、油气、电力、新能源、节能等专项规划,以及核电、风电、LNG(液化天然气)、煤层气、替代能源等子规划。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突出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节约优先,效率为本。这是解决我国能源问题的根本途径。我们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节能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把节能摆在首要位置,采取综合的、更加有力的措施,进一步强化节能工作。一是通过调整结构节能。节能不仅是微观层面的问题,首先是宏观层面的问题,即要通过不断优化经济结构,建立节约型的国民经济体系。为此,要努力提高低耗能的第三产业和高技术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大力发展现代物流业,有序发展金融服务业,积极发展信息服务业,规范发展商务服务业。促进高技术产业从加工装配为主向自主研发制造延伸。推进工业结构优化升级,调整原材料工业结构和布局,降低消耗,减少污染,提高产品档次、技术含量和产业集中度。加快制造业信息化,深度开发信息资源。二是通过技术进步节能。大力支持节能重点项目,优先扶持采用自主知识产权解决共性和关键技术的示范项目,促进节能技术产业化,加快应用高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同时,要加快淘汰钢铁、有色金属、化工、建材、电力等高耗能行业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装备和产品。三是通过加强管理节能。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和评价考核制度,把“十一五”规划确定的降低能耗的约束性指标分解落实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层层落实责任。加强重点耗能行业和企业的节能管理,抓紧实施十大重点节能工程,突出抓好1000家高耗能企业的节能工作。完善能效标识管理和节能产品认证制度。四是通过深化改革节能。加快资源性产品价格市场化改革进程,逐步形成有利于节约、能够反映稀缺程度的价格形成机制。加大财税政策对节能的支持。加快制定《节能产品目录》,对生产和使用目录中的产品,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实施节能产品政府强制性采购政策,特别是将企业研发的首台、首套节能产品优先纳入政府采购目录。五是通过强化法治节能。把实践中、改革中形成的节能措施和有益经验上升为法律,进一步完善节能法律法规体系和相关的标准体系。重点抓好《节约能源法》的修订工作,严格执行强制性建筑节能标准,制定和完善主要工业耗能设备、家用电器、照明器具、机动车等能效标准,组织修订和完善主要耗能行业的节能设计规范。六是通过全民参与节能。增强公众的能源忧患意识和节约意识,发挥政府机关的带头作用,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从身边点滴事情做起,使“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社会氛围更加浓厚。总之,解决我国能源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节约能源。节约能源,从本质上讲,就是要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和优化经济结构,形成健康文明、节约能源的消费模式,把我国建设成为节约型社会。
(二)立足国内,多元发展。这是维护我国能源安全的基本方略。有序发展煤炭。坚持煤为基础,高效清洁地开发利用煤炭资源。加快现代化大型煤炭基地建设,大力提升煤炭生产和设备制造技术水平,加快高产高效矿井建设,发展煤炭液化、气化,鼓励瓦斯抽采利用。积极发展电力。以大型高效环保机组为重点优化发展火电,建设金沙江、雅砻江、澜沧江、黄河上游等水电基地和溪洛渡、向家坝等大型水电站,积极推进核电建设,加强电网建设。加快发展石油天然气。加大石油天然气资源勘探力度。实行油气并举,稳定增加原油产量,提高天然气产量。逐步完善全国油气管线网络。大力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加快开发风能和生物质能,积极开发利用太阳能、地热能和海洋能。到2020年,使可再生能源在能源结构中的比重,从目前的7%左右提高到16%左右。
(三)保障安全,保护环境。这是维护我国能源安全的基本要求。继续加大工作力度,打好煤矿瓦斯治理和整顿关闭两个攻坚战,多渠道增加煤矿安全投入,加强安全教育,强化监督管理,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频发的势头。兼顾经济性和清洁性的双重要求,规范开发秩序,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提高清洁能源比重,做好矿区生态保护工作,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四)对外合作,互利共赢。这是维护我国能源安全的战略选择。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积极参与世界石油天然气等资源的开发与合作,提高把握国际市场变化的能力和规避市场风险的能力,建立多元、稳定、可靠的能源供给保障,在开放的格局中维护我国能源安全。在能源对外合作中,我们坚持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原则。我国过去不曾、现在没有、将来也不会对世界能源安全构成威胁。
(五)加快石油储备,搞好运行调节。这是维护我国能源安全的应急保证。近期,要重点做好第一、二期石油储备基地项目建设工作。高度重视煤电油运的供需衔接,强化引导、搞好协调,确保居民生活用电,确保农业生产用电,确保医院、学校、金融机构、交通枢纽、重点工程等重点单位正常用电,确保高科技等优势企业的合理用电。进一步强化电力需求侧管理,调整完善峰谷电价、丰枯电价、季节电价办法,在有条件的地区研究制定可中断电价、高可靠性电价等新的电价制度,坚持对高耗能行业的差别电价政策不动摇。采取有力措施,着力确保电网安全,提高安全可靠供电的能力。
(六)深化体制改革,加强法制建设。这是维护我国能源安全的必由之路。按照“市场取向、政府调控,统筹兼顾、配套推进,总体设计、分步实施”的原则,加大能源价格改革力度。完善石油、天然气定价机制,积极推进电价改革,进一步健全市场化的煤炭价格形成机制。积极稳妥地推进电力体制改革,深化油气行业改革,健全能源监管体系。加快《能源法》的研究起草,做好《煤炭法》、《电力法》、《节能法》等法律法规的修订工作。
  做好能源发展工作,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也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既是一个经济问题,也是一个政治问题,责任重大,任务艰巨。我们要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下,进一步增强全局意识、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齐心协力,扎实工作,努力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稳定、经济、清洁、安全的能源保障。(来源:人民日报)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委、财政厅(局)、统计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按照法律规定,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研究制订了《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中的中小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订大中小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并提供相应的统计数据;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再制订与《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分标准;对尚未确定企业划型标准的服务行业,有关部门将根据2003年全国第三产业普查结果,共同提出企业划型标准。

 

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标准根据企业职工人数、销售额、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于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本标准以外其他行业的中小企业标准另行制定。

  四、中小企业标准为:

  工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2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为4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3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资产总额4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建筑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3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4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6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资产总额4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批发和零售业,零售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500人以下,或销售额15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100人及以上,销售额1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批发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2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1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交通运输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3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5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邮政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1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4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住宿和餐饮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800人以下,或销售额15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4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五、本规定中,职工人数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末从业人员数代替;工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产品销售收入代替;建筑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工程结算收入代替;批发和零售业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销售额代替;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营业收入代替;资产总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资产合计代替。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

  七、企业类型的确认以国家统计部门的法定统计数据为依据,不再沿用企业申请、政府审核的方式。

  八、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经委等五部委1988年公布的《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及1992年公布的该标准的补充标准同时废止。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财   政   部
国 家 统 计 局

二OO三年二月十九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财   政   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国 土 资 源 部
                文件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 华 全 国 总 工 会

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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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
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为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财   政   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国 土 资 源 部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 华 全 国 总 工 会
二OO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
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以下简称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思路和原则

  (一)坚持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确定的国有企业改革方向,鼓励有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在进行结构调整、重组改制和主辅分离中,利用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以下简称“三类资产”),改制创办面向市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经济实体,多渠道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减轻社会就业压力(以下简称改制分流)。

  (二)国有大中型企业改制分流遵循以下原则:

  1.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充分考虑企业、职工和社会的承受能力,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确保稳定;

  2.实施改制分流要与企业的结构调整、改制重组和做强主业相结合,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加快企业发展,促进企业资产结构、组织结构、人员结构的优化;

  3.实施改制分流要依法进行,规范操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国家、企业及职工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逃废银行债务。

  二、改制企业享受扶持政策的条件

  (三)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可享受《通知》规定的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1.利用原企业的“三类资产”;

  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

  3.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含)以上;

  4.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三、 改制分流的范围

  (四)国有大中型企业应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结构调整的需要,以精干主业、减员增效、安置富余人员为目标,从本企业实际出发,合理界定“三类资产”的范围。

  非主业资产指按照企业改革发展的要求和专业化分工原则,需要分离的辅业资产、后勤服务单位的资产以及与主业关联度不大的其他资产;

  闲置资产指闲置一年以上的企业资产;

  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指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中,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一定获利能力,并用于抵偿职工安置等费用部分的资产。

  (五)改制企业安置的富余人员,是指原企业需精简分流的富余人员。

  四、改制分流的形式

  (六)改制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合资、合作、出售等方式,逐步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具备一定市场生存能力的改制企业,可直接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的法人实体;暂时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改制企业,可保持国有法人的控股地位,但必须产权明晰、独立核算、面向市场、自负盈亏。

  改制企业与原主体企业除产权关系外,不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原主体企业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并依法享有股东权利。

  (七)改制企业要建立以产权关系为基础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相应的组织机构,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完善监督约束机制。原主体企业在改制企业设立过程中,有责任帮助推荐考核经营者人选并监督其产生程序的合法性。防止恶意侵犯投资人和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资产处置

  (八)改制分流过程中涉及资产定价、损失核销、产权变更等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事项,按照财政部《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财企[2002]313号)办理。

  (九)改制企业可用国有净资产支付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等,由此造成的账面国有资产减少,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冲减国有资本。

  (十)改制企业的国有净资产按规定进行各项支付的不足部分,应由原主体企业予以补足;剩余部分可向改制企业的员工或外部投资者出售,也可采取租赁、入股或转为债权等方式留在改制企业。

  已完成改制分流的单位,原主体企业要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关的资产转移、产权登记手续。

  (十一)按照国家和当地土地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改制企业占用的原主体企业的行政划拨土地,只要不改变土地用途,经所在地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需要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依法办理转让手续;需要改变用途的,应按照《划拨土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核定,改变后的用途符合《划拨土地目录》的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土地目录》的,应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允许将土地出让收益用于支付改制成本,具体办法由各地人民政府制定。

  六、债权债务关系

  (十二)原主体企业要做好改制企业的债权债务清理工作,进行必要的债务审计,落实债权债务人。防止利用改制之机逃废银行或其他债权人的债务。

  改制企业原为独立法人的,要继续承担和落实原有的债权债务关系;从原主体企业分立重组的改制企业,按商定的比例承担债务,并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十三)改制企业对所欠原主体企业的债务,要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按期偿还;原主体企业要按规定妥善处理拖欠职工的集资款、工资、医药费和欠缴社会保险费等债务问题。

  七、劳动关系的处理

  (十四)依法规范劳动关系。对从原主体企业分流进入改制企业的富余人员,应由原主体企业与其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并由改制企业与其变更或重新签订三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应在改制企业工商登记后30天内完成。

  (十五)对分流进入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企业的富余人员,原主体企业要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职工个人所得经济补偿金,可在自愿的基础上转为改制企业的等价股权或债权。

  (十六)对分流进入改制为国有法人控股企业的富余人员,原主体企业和改制企业可按国家规定与其变更劳动合同,用工主体由原主体企业变更为改制企业,企业改制前后职工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十七)改制企业要及时为职工接续养老、失业、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

  八、申报程序

  (十八)中央企业所属企业改制分流按以下程序办理:

  1.中央企业所属企业改制分流的总体方案,在与当地政府协调衔接的同时,报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联合批复;各部门在接到企业的改制分流方案后20个工作日内出具批复意见。

  2.中央企业依据批复的意见,对所属企业改制分流中利用“三类资产”和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的情况,逐个进行审核认定,并出具相关认定证明,分别报财政部和国家经贸委备案;其中规范劳动关系、吸纳富余人员的比例以及接续各项社会保险的情况,由改制企业所在地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认定,并出具相关认定证明,报劳动保障部备案。

  3.改制企业可凭上述联合批复意见和有关认定证明以及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具体办法按照税务总局、劳动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执行。

  (十九)地方企业改制分流方案的申报程序,由省级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和税务总局、劳动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另行规定。

  (二十)企业的改制分流方案须经过改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其中涉及职工分流安置和用于安置职工的资产处置等有关事项,要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未经审议通过,不得实施企业改制分流工作。

  九、其他相关事项

  (二十一)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及时将非国有法人控股的改制企业中党、团等组织关系、职工的各项社会保险关系以及职工档案管理、职称评定等移交接收工作,进行统一归口管理。原企业要积极做好改制企业属地管理的交接工作。

  (二十二)各级政府和工商、税务、土地、经贸、财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要按照《通知》和本办法的要求,主动做好服务,简化有关的审批手续,对在改制分流过程中发生的资产置换以及土地、房产、车辆过户等各项行政性收费,应予以适当减免,为企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创造有利条件。

  (二十三)企业在改制分流中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重视发挥企业党团组织和工会的作用,做好政策解释和宣传工作,引导职工和分流富余人员增强改革意识和承受能力,转变就业观念,使职工理解、支持改革并主动参与改革。

  (二十四)要注意防止企业改制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优惠政策的不正当行为。对于侵占国有权益、无偿量化国有资产、擅自核销国有资本等行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依法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不符合条件享受免税政策的企业,经查实后,取消其政策优惠并补缴税款,给予经济处罚,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十五)各地可根据《通知》精神和本办法的原则,结合本地区实际,因地制宜,制定地方企业改制分流的实施细则。

国家经贸委企业改革司提供


美日欧能源战略调整走向及其启示 ( 打印文章 )



近年来,原油价格快速攀升并持续维持高位,国际能源争夺愈演愈烈,美日欧加快调整各自的能源战略,昭示着世界能源领域的“政治经济学”日益复杂,全球能源形势正在经历深刻演变,亟需我们从战略上高度重视和深入思考。
美国:提高能源供应自主性
自1970年代石油危机以来,美国历届政府均将能源保障视为确保国家安全的重要因素。布什上台之初,便着手制订新的国家能源政策。连任后,更是借油价高企、民众关注之势,将能源改革作为第二任施政重点之一。在获得参众两院通过后,布什总统于2005年8月8日签署了《2005年国家能源政策法》(以下简称“新能源法”)。“新能源法”起草历时5年之久,尽管反对者批评它偏袒少数利益团体,但支持者坚持法案可以减少对进口石油的依赖,可大大增强美国能源自主供应能力。这是美国十多年来通过的第一部能源法案,标志着美国能源战略调整进一步深化。
过去30年来,美国经济总量增加了126%,而能源消耗仅增加26%。“新能源法”要求提高所有能源密集型产业的能效,特别支持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努力,如新型照明系统等。在2015年前,降低联邦建筑能耗20%,为包括学校和医院在内的公共建筑提供资金,实施能源效率计划。2005-2007财政年度,每年向“低收入住房援助计划”拨款34亿美元。扩展“能源之星”计划,以政府和工业部门合作的方式促进节能产品的生产与开发。
在商业活动中设定新的最低节能标准,并通过提供退税补贴,鼓励节能产品的生产和消费,支持购买新一代节能型汽车。美国政府已确定从2007年起把夏令时时间再增加4周,延长至7个月。
未来5年内为可再生能源项目提供超过30亿美元的资金。重新批准可再生能源生产激励计划,为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能的开发提供资助。拨款1000万美元发展水电,增加现有水电站效率及发电量。修改有关水电的法律,使之不与现行环保法规相抵触。引导联邦政府使用可再生能源,到2013年可再生能源要占全部能源的7.7%以上。制定新的“可再生能源安全法案”,为住宅采用多样化可再生能源系统提供资金支持。
联邦政府拨出18亿美元专款,用于开展符合环境检测标准的煤电计划,资助可显著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煤炭发电技术,其中至少60%的资金用于煤炭气化技术。授权能源部长动用30亿美元实施“清洁大气煤炭纲要”,为煤炭生产和发电提供便利,同时安装污染控制设备,使火力发电装置符合《清洁大气法案》框架的排放标准。5年内拨款21.5亿美元,使氢动力汽车在2020年前投入实际运用,建立必要的基础设施,保证氢燃料的运输安全。建立跨部门的氢燃料研究小组及顾问委员会。要求能源部就技术要点进行调研,梳理氢燃料汽车及相关基础设施发展的技术和非技术障碍。公共与私营部门合作,用化石燃料、可再生能源及核能等多种资源生产氢气。加强氢气管道运输、燃料补给、先进车辆技术、氢气储存技术的研究,并制定相关强制性标准。“新能源法”打破了1979年三哩岛核电站泄露事件后的禁令,要求5年内恢复核发电。鼓励发展先进核反应堆,对承包商、转包商实行金融扶持。加强核设施的安全,包括消除联邦政府存在的疏忽,扩大联邦法令惩罚破坏核设施行为的适用范围。增加天然气供应,要求将天然气发电量从目前占总发电量的16%增加到约36%。
实施混合动力方案和电力转化纲要,通过使用混合燃料和转化技术,创新传统内燃机系统,减少交通工具的尾气排放。为“先进车辆发展计划”提供2亿美元资金,鼓励地方政府采用替代燃料和电动汽车、混合动力汽车及超低硫燃料汽车。批准两个“清洁校车”计划,拨款1亿美元,为现有柴油巴士增加控制排放新技术,拨款2亿美元,以新型清洁替代燃料或超低硫燃料汽车取代旧校车。实施“氢燃料电池汽车计划”,将氢燃料技术运用于客运车辆和校车。应对甲基叔丁基醚(MTBE)及地下储油罐泄漏(LUST)污染。2014年12月31日起,禁止在发动机燃料中使用甲基叔丁基醚,帮助制造商转产其他燃料添加剂。至少拨付80%的地下储油罐泄漏信托基金给各州,用于管理地下储油罐,每三年对这些设施检查一遍。对于拥有众多储油设施的州,加大拨款力度,以解决油料泄漏污染地下水源的问题。自2009年起,每年拨款3.8亿美元用于被汽油或化学品污染地区的清污工作,清除汽油中的添加物(如MTBE),加强相关管理和人员培训等工作。限制规模较小的燃料供应商的数量,鼓励以新燃料代替旧燃料。燃料供应出现危机时,允许环保署和能源部暂时放弃对燃料标准的要求,要求两部门联合研究联邦燃料系统未来发展趋势。
长期以来,布什政府主张开发阿拉斯加北极国家野生动物保护区内的油源,帮助美国降低对进口石油的依赖,保证国内稳定石油供应。阿拉斯加有美国境内最大的未开发石油,蕴藏量约有57—160亿桶。由于环保组织和美国国会中民主党和部分共和党议员强烈反对,在保护区内开采石油的议案很长时间议而不决。在“新能源法”制定过程中,布什政府再次提议在阿拉斯加野生动物保护区开发一片2000英亩的区块开采石油,开采量将相当于美国目前石油产量的20%以上。由于近年来高企的油价使开发阿拉斯加石油呼声增加,在严格的环保标准的前提下,美国国会最终批准了石油公司在该地区进行石油勘探与生产。将战略石油储备能力从7亿桶扩大到10亿桶,要求增储工作在油价平稳时进行。明确联邦政府在液化天然气站选址工作中的发言权,并就安全问题与各地方政府协商。新建精炼厂在选址时以该地区以前是否具有相关经验及目前的失业率为条件,加快对符合条件者的评估和批准进程。
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制定措施并提供资金支持,促进电力输送领域的投资,为联邦和私营部门提供更快捷的审批手续。改善电力输送网络的性能及可靠性。取消“投资公用事业控股公司法案”中的相关规定,代之以联邦和地方政府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为各州提供实时计价、使用时间计量等模型标准。改善电力市场的透明度,防止虚假信息和交易。
“新能源法”在主要着眼于美国国内能源改革的同时,也要求美国加强国际合作,包括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支持,减少全球温室效应等。布什总统在宣传“新能源法”的过程中一再强调,美国将与中国、印度等能源消费大国开展能源合作项目,包括向这些国家推广洁净高效能源技术,以减轻其对世界能源供给造成的压力。
日本:终极目标是“脱石油”
在当前能源消费格局中,尽管日本效率最高,但作为一个经济大国、资源小国,面对新的能源形势,日本仍然加快了能源政策的战略性调整步伐。
日本制定能源政策始于1969年,主要标志是发表“长期能源供求展望”每3—4年修改一次,迄今共发表了10次“展望”,预测10年内的能源需求状况。2004年以来,日本改变做法,加紧酝酿和制定到2030年的中长期能源新战略。一是大幅度减少能源消费,预计到2030年能源消费平均增长0.2%,2020年以后能源消费趋于减少。二是进一步摆脱对石油的依赖,将石油占一次能源的比重由目前的50%降至40%以下。
据日本媒体透露,预计该战略今年内可问世。主管日本能源政策的经产省去年11月首次发表了2100年超长期能源政策的能源技术展望。提出在2050年世界原油生产达到顶峰前,开发出不依赖石油的技术,按产业制定“脱石油”时间表,分阶段推进住宅和汽车的节能技术开发,到2100年实现家庭和运输业二氧化碳零排放。
日本向天然气进军的考虑是,天然气产地分散,有利于供给。使用天然气,二氧化碳排放量较原油少得多。天然气还有望成为新能源——氢能的来源。同时,日本拟提高核能在电力需求中的比重,已决定2030年起用大型轻水反应堆陆续替换目前的20座轻水反应堆,建成可回收利用核燃料的高速增殖核反应堆,2050年开始商业运行。建立新能源产业,强化节省能源技术开发。日本计划到2030年将能源效率再提高30%,新能源的比率由1%提高到10%。
除核能外,日本能源自给率仅为4%,对中东原油的依赖程度接近90%,超过1970年代石油危机时的水平。为改变这种被动局面,日本积极参与国际能源资源的争夺,提高自主开发的比重,重点是天然气。新日本石油公司计划今后10年投入1万亿日元进行油田开发。日本对沙特阿拉伯的直接投资已跃居世界各国之首,今年计划开发日本最大的自主开发油田——伊朗阿扎德甘油田。投资向非洲、中南美、俄罗斯等国际石油大亨较少涉足的地区倾斜,近期已在利比亚、埃及、阿尔及利亚、苏丹、巴西、厄瓜多尔等国获得新的油、气田权益,计划到2030年将自主开发石油的进口量由目前的15%提高到40%。随着油价高企,日本还瞄准了过去无利可图的油砂、超重质油的开发,多次去加拿大考察,探讨开发储量超过沙特阿拉伯原油储量的加拿大油砂用于生产原油。
近十余年来,日本石油政策的重心是放宽政府管制,最典型的是解散了石油公团。目前日本政府的这一政策已发生了变化。以往日本通常不对海外的石油和天然气项目提供政府开发援助,2005年底日本政府与伊拉克签署了关于两国在石油、天然气领域合作的文件,日本允诺提供部分政府开发援助,强化国家对民间企业开发油田、炼油厂改造的扶持。日本政府曾一度废止了油田开发失败减免债务的优惠保护措施,现在则予以重新研究。将国家战略储备品种扩大到汽油和天然气。积极推动日本最大的石油开发企业——国际石油开发和第三位的帝国石油成立联合控股公司。据媒体报道,日本石油界的重组将进一步加快。日本重启资源外交,大力开展首脑资源外交。2005年5月,巴西总统访日时与日本达成开发巴西油田的协议,从2006年开始启动与海湾合作组织成员国缔结FTA协定,争取获得在发生石油危机时优先向日本输出原油的承诺。
上两次石油危机以后,日本官民并举,加大能源结构的调整和节能技术的开发,在世界上率先建立起首屈一指的节能型经济,成功地抵御了高油价的冲击,也为日本企业在国际市场上赢得了很多商机。目前,日本企业正瞄准当前的机遇,加速开发不依赖化石燃料和节能的新技术,欲成为利用新能源和节能技术的出口国。家电节能和节能住宅是日本企业研究的重点,企业节能已从单个企业、单个产品走向跨企业的产业间合作通过产品和能源的融通循环实现节能和效益的最优化。在太阳能发电、燃料电池、混合动力汽车等节能新技术方面,日本独领世界风骚,并试图以此作为开辟世界市场的拳头产品。
欧盟:突出强调节能
为了积极应对全球油价迅速攀升的形势,2005年6月欧盟委员会发表了题为“能源效率——用较少的资源办更多的事”的绿皮书。保证未来欧盟能源安全的主要对策:一是提高能源效率,二是着力提升欧盟能源产业的国际竞争力。据绿皮书估计,采用高效低耗方式,可使目前欧盟国家能源消耗总量降低20%,相当于德国和芬兰能源消耗总量,可每年节约600亿欧元,平均每个家庭节约200至1000欧元。为了提高能源效率,对相应技术、设备和服务进行投资,估计每年可创造100万个高质量的就业岗位。欧委会针对当前节能方面的主要问题,如市场激励机制不健全、缺乏有力金融支持、节能技术信息不畅等,采取了一系列具体政策,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调动欧盟、各国政府、企业、地方、个人的积极性,形成欧盟各层面的共同“行动计划”,以最终实现节能20%的目标。
2005年4月欧委会通过关于能源研发的第7个框架计划建议,把重点放在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燃料生产、清洁煤技术、智能能源网络等方面,力争欧盟在未来20年内保持节能技术领先地位。欧盟还加大利用税收和金融手段,近年来通过多项有关节能的税收减免政策,并建议欧洲投资银行、欧盟结构基金等加强对清洁高效的城市交通和公共交通等的支持力度。
欧委会决定把2007—2013年“欧洲智能能源”项目预算大幅提升到7.8亿欧元,用于推广节能技术和可再生能源,消除立法、金融、体制和社会习俗等方面对节能的非技术壁垒。针对不少新节能技术因市场规模有限,难以抵消研发生产成本而无法推广的问题,欧盟决定开放公共采购,利用占GDP16%的公共采购资金,增加购买清洁车辆等,以有效提高市场对这类产品的信心。欧委会正在全面推广绿色公共采购,要求在公共采购合同中纳入环保条款。欧盟还将投资360万欧元,开展“欧盟可持续能源2005—2008”宣传活动,以求提高公众节能意识,加强节能技术培训和信息交流。
欧盟2006年开始实施新的建筑能源使用标准,估计仅此一项到2020年可节约40兆吨石油当量的能源。欧盟积极推行绿色照明计划,仅通过更换灯泡平均每个家庭每年可节约100欧元。根据欧盟“21世纪汽车”标准,2008—2009年度欧盟销售新轿车的油耗与1998年相比将减少25%。
在欧盟积极推动下,各成员国政府加强对产业能耗的立法限制。地方政府还积极利用欧盟结构基金支持节能项目,特别是为一些地方小型节能项目解决融资问题。欧盟企业界也作出了很多自愿节能承诺。荷兰企业界与政府签署了关于能源效率的基准协定,以企业自愿承诺方式采取节能措施,目前占荷兰所消耗能源90%以上的企业参加了这一协定。
欧盟积极利用节能技术国际领先地位,推动国际合作,以求扩大自身在制定国际统一能源效率标准方面的发言权,同时为欧盟企业创造商机,进一步提升欧盟能源产业的国际竞争力。据估计,欧盟国家节能技术和服务的出口潜力应不低于可再生能源的出口规模。
美日欧加快调整能源战略的启示
美日欧新的能源战略各有侧重,调整和深化的进程还在继续,但共性很多,呈现出了一些规律性特点,对构建我国能源战略颇多借鉴价值。
——在油价居高不下、国际社会对能源资源安全关注普遍上升的形势下,需要认真研究发达国家能源战略的发展经纬,总结其经验教训,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国能源综合战略。
——以法律形式发布能源战略,有利于确保其权威性、连续性和透明度。对我国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可考虑在适当时间以法律形式加以固定。这既有利于确保我国能源政策的贯彻实施,也可减轻外界对我国能源政策和能源战略走向的疑虑,减少并逐步消除“中国能源威胁论”的负面影响。
——综合、高效、环保地开发和利用煤炭、石油、天然气,尤其要大力开发核能及水力、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坚定不移地奉行能源多元化战略,确保我国能源供给的自主性。优化我国能源消费构成,加快使用和普及“清洁煤”技术。
——在当前能源供求日趋紧张的形势下,抓好节能是确保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关键环节。目前,日本每百万美元GDP只消耗标准油90吨,约为世界平均水平的1/3。美国约250吨。欧盟约180吨。我国836吨,是日本的9.3倍,美国的3.4倍。节能是消费行为和结构的重大改变,必须动员全社会参与。欧盟发表保障能源安全和提高能源效率绿皮书的做法,在发动全社会普遍参与方面取得较好效果。这对于我国建立节约型社会不失为一个好的借鉴。建议设立全国“节能日”。
——我国节能市场巨大,抓住时机提升节能技术,既可保障能源供应安全,改善环境质量,也是加快发展我国节能产业的重大契机。美日欧在节能技术上拥有优势,加强国际合作,有利于我国节能技术跨越式发展,有利于我国经济崛起获得更多国际认同。进一步加强中欧、中美、中日节能技术合作,将其作为深化双边关系的重点领域加以推动。
——在具体项目上,不追求排他性独占资源,要指导企业利用国际游戏规则,采用市场化运作的方式,更多参与,力争主动。全面总结中石油成功并购PK公司的经验,寻求与产油国、主要竞争方之间的利益平衡点。设立国家能源风险基金,给能源企业“走出去”提供一定的风险保障。
——能源问题已超出局部和经济范畴,日益全球化和政治化,对国家安全、大国关系以及国际战略正在产生深远影响,对外能源合作要由政府统筹规划调控。要积极开展能源外交,把能源作为处理国际关系的重要战略因素加以考量。主动参与国际能源政策对话,建立与能源消费大国进行双边和多边对话的机制,加强相互间的协调、磋商和交流。着手研究中长期亚洲能源合作的总体构想和基本框架,适时推进亚洲能源合作平台与机制的完善。
——发达国家能源储备是建立在大量商业储备基础上的,而且立法先行。在战略储备建设问题上,既要有战略眼光,更要保持冷静,特别要强调市场化运作,把握好储备时机和储备数量。(来源:国家发改委网站)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关于清理整顿全省“五小企业”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计委《关于对全省“五小企业”进行清理整顿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六月一日


             关于对全省“五小企业”进行清理整顿的实施意见
  
  为了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宏观调控的政策,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我们就小火电、小煤窑、小水泥、小煤矿、小电石等“五小企业”的清理整顿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清理整顿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今年以来,我省工业生产高速增长,工业生产运行总体态势较好,但是部分行业和地区存在着盲目建设的现象,特别是小火电、小炼焦、小水泥、小煤矿、小电石等“五小企业”低水平重复建设的状况比较严重。这些“五小企业”技术水平落后,高消耗、高排放、高污染,加剧了能源紧张的状况,浪费了宝贵的资源,对大气、水资源、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了较大的危害,必须采取果断有效措施,切实加以解决。全省上下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此次清理整顿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迫切性,自觉服从国家宏观调控大局,运用科学的、可持续发展观指导经济工作。要按照国家对部分热点行业进行清理整顿的要求,依据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对不符合要求的“五小企业”和在建、拟建项目采取果断措施进行清理整顿,坚决制止低水平的重复建设,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把工作重点放到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上来,保证我省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二、清理整顿工作的内容和要求

  各市、县、区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发改委《当前部分行业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目录》和原国家经贸委《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等国家现行的产业政策要求,对全省小火电、小炼焦、小水泥、小煤矿、小电石、小铁合金、小造纸、小印染等现有“五小企业”和在建、拟建项目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整顿。

  (一)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对“五小企业”分类进行清理。国家发改委发改产业[2004]746号《当前部分行业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目录》公布的国家现行产业政策,对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明确定出了禁止类和限制类目录和内容,其中“五小企业”禁止类和限制类如下:

  小火电:

  禁止类:大电网覆盖范围内、单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服役期满的燃煤凝汽火电机组;单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的常规小火电机组;以发电为主的燃油锅炉及发电机组(5万千瓦及以下)。

  限制类:单机容量在30万千瓦及以下的常规燃煤火电机组。

  小炼焦:

  禁止类:土法炼焦(含改良焦炉);炭化室高度小于4.3米焦炉(捣固焦炉除外)。

  限制类:炭化室高度4.3米及以上,同时未配套建设干熄焦、装煤、推焦除尘装置的焦炉。

  小水泥:

  禁止类:窑径2.2米及以下水泥机械化立窑生产线;窑径2.5米及以下水泥于法中空窑(生产特种水泥除外);直径1.83米以下水泥粉磨设备;水泥土(蛋)窑、普通立窑。

  限制类:新建和扩建水泥机立窑、干法中空窑、立波尔窑、湿法窑;新建日产1500吨及以下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

  小煤矿:

  禁止类:未按国家批准的矿区规划确定的井田范围和井型而建设的矿井(露天矿);没有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矿井;国有煤矿矿区范围(国有煤矿采矿登记确认的范围)内的各类小煤矿;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各类小煤矿;单井井型低于3万吨/年规模的矿井。

  限制类:单井井型低于30万吨/年的煤矿项目;建设采用非机械化开采工艺的矿井;新建矿井设计的煤炭资源回收率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矿井;未经国家或省(区、市)煤炭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矿区总体规划的矿井(露天矿)项目。

  小电石:

  禁止类:年产1万吨以下及开放式电石炉;排放不达标的电石炉(2005年底前必须予以淘汰)。

  限制类:电石生产装置。

  小铁合金:

  禁止类:3200千伏安及以下矿热电炉、3000千伏安以下半封闭直流还原电炉、3000千伏安以下精炼电炉(钨铁、钒铁精炼电炉除外);100立方米以下的铁合金高炉;5000千伏安以下的铁合金矿热电炉(2005年底前必须予以淘汰)。

  限制类:新建铁合金项目。

  小造纸:

  禁止类:年生产能力小于1.7万吨的化学制浆生产线(2004年底前必须予以淘汰)。

  小印染:

  禁止类:LMH551型平网印花机;LMH571型圆网印花机;LMH303、303B、304、304B—160型热熔染色机。

  限制类:74型染整生产线项目。

  (二)各市、县、区要按照国家现行产业政策和省上的工作部署,在对各自“五小企业”和在建、拟建项目进行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区别不同情况,分类排队提出处理意见。

  对于现有的“五小企业”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期限,提出限期淘汰、依法关闭的意见;同时要严格执行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对排污超标的“五小企业”必须实行停产限期整改,整改后的企业需经省级环保部门或经省级环保部门授权的市级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对限期整改仍不能达标的,依法予以关停、取缔。

  对于在建的“五小企业”项目,要逐项清查立项、可研、环评、土地等方面的审批手续是否完善,是否符合国家现行的产业政策,属于国家明令淘汰的禁止类目录的工艺技术和产品项目,一律取消立项、停止建设;属于限制类目录的在建项目和审批手续不完备、擅自开工建设的“五小企业”项目一律暂停建设,完善审批手续。

  对于拟建的“五小企业”项目,根据国家从严控制的精神,在国家新的政策出台前,各市、县、区一律不得审批新的属于国家产业政策禁止类和限制类目录的项目。属于限制类的“五小企业”项目,没有省一级投资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可研报告,省内各级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不得办理相关的土地、采矿和排污许可等审批手续。

  三、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清理整顿工作

  根据省政府要求,此次清理整顿工作由省计委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市、县、区政府具体负责共同完成。有关单位要正确有效地履行各自的职责,精心组织,确保全省“五小企业”清理整顿工作取得实效。

  (一)省计委负责具体组织和督促落实此次清理整顿工作,并从国家产业政策、行业规划、项目审批程序等方面对清理整顿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会同省经贸委按照国家产业政策,严格市场准入,严把项目审批关。

  (二)各市、县、区是此次清理整顿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加强领导,负责同志亲自挂帅,层层落实责任,组织辖区内的“五小企业”填报“陕西省‘五小企业’情况调查表”,并对清理的情况进行自查,提出整顿意见。

  (三)环保部门要强化环境监督和执法,对达不到排放标准或超过排污总量指标的“五小企业”实行限期治理,在治理期间,要按要求限产限排,限期治理不合格的要给予停产或关闭处理;对未按法定程序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四)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对“五小企业”和在建、拟建的项目用地情况进行严格检查;对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地的企业和开工建设的项目,要停止建设,并依法收回土地,不能收回的,要依法进行处罚。

  (五)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依法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和生产许可证,对没有采矿和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坚决予以依法取缔。

  (六)各金融机构要强化信贷审核和管理,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以及未按规定程序审批的项目,一律不得贷款,已发生贷款的要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

  (七)工商行政管理、电力等其他有关职能部门也要按照各自的职责搞好此次清理整顿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对违规的在建、拟建项目不予登记注册。电力部门要加强对供电企业的监管,对必须依法关闭的“五小企业”、淘汰及限期整改的生产装置要立即停止供电。

  四、清理整顿工作的步骤

  全省“五小企业”清理整顿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调查清理阶段。各市、县、区要按照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和省计委、经贸委陕计工经[2004]384号文的要求,于6月15日以前完成调查摸底,将清理的企业和项目名单汇总后报省计委。

  第二阶段为治理整顿阶段。6月至9月,由各市、县、区政府组织地方有关部门分类进行清理整顿,对不符合国家要求的“五小企业”和在建、拟建项目逐个提出具体整改意见和要求,进行关闭、淘汰、停建、整改等处理。各市在9月25日以前将清理整顿结果报省计委,由省计委汇总后报省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

第 32 号

《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三批)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公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主 任 李荣融

二○○二年六月二日

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

(第三批)

为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防治环境污染,加快结构调整步伐,促进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的升级换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目录。

一、本目录淘汰的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生产方式落后、产品质量低劣、环境污染严重、原材料和能源消耗高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
二、本目录涉及消防、化工、冶金、黄金、建材、新闻出版、轻工、纺织、棉花加工、机械、电力、铁道、汽车、医药、卫生共15个行业、120项内容。国家经贸委在研究制定产业政策的过程中,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针对国内外市场变化和产业发展情况,将陆续分批公布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
三、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企业要制定具体规划,采取有力措施,限期坚决淘汰本目录所列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一律不得进口、新上、转移、生产、销售、使用和采用本目录所列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有关产品进口管理部门要根据本目录调整《禁止进口目录》,并对外公布实施。
四、本目录适用于各种类型的企业。各地人民政府要督促本地企业认真执行本目录。对拒不执行淘汰目录的企业,有关部门要依法限令其停产并取消生产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吊销其营业执照,各商业银行要停止贷款。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
五、本目录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  附件:
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三批)
序号 名 称 淘汰期限
一、落后生产能力
1 年生产能力小于或等于3万吨的硫铁矿制酸 2005年
2 年生产能力小于或等于50万条的斜交轮胎,或以天然棉帘子布为骨架的轮胎 2002年
3 年生产能力小于或等于1万吨的干法造粒炭黑生产装置 2003年
4 每分钟生产能力小于100瓶的碳酸饮料生产线 2002年
5 年生产能力小于5万吨的真空制盐、湖盐和北方海盐的生产装置 2003年
6 利用矿盐卤水、油气田水且采用平锅、滩晒制盐的生产装置 2002年7月1日
7 年生产能力小于1万吨的南方海盐生产装置 2002年
8 年生产能力小于1万吨的化学制浆造纸生产装置 2004年
二、落后生产工艺装备
9 小混汞碾提金工艺 2002年
10 单机架三辊劳特式轧机 2003年
11 热处理铅浴炉 2003年
12 热处理氯化钡盐浴炉 2003年
13 TQ60、TQ80塔式起重机 2002年7月1日
14 QT16、QT20、QT25井架简易塔式起重机 2002年7月1日
15 T100、T100A推土机 2002年7月1日
16 ZP-II、ZP-III干式喷浆机 2002年
17 WP-3挖掘机 2002年7月1日
18 0.35立方米以下的气动抓岩机 2002年7月1日
19 矿用钢丝绳冲击式钻机 2002年
20 KJ1600/1220单筒提升绞机 2002年
21 3000千伏安以下刚玉冶炼炉 2002年
22 3000千伏安以下碳化硅冶炼炉 2002年
23 含氰电镀 2003年
24 卫生瓷隔焰隧道窑 2003年
25 匣钵装卫生瓷隧道窑 2003年
26 农药产品手工包(灌)装设备 2003年
27 石墨阳极隔膜法烧碱 2004年
28 B601、B061A型毛捻线机 2002年7月1日
29 H112、H112A型毛分条整经机(纺机厂停止生产) 2002年7月1日
30 B751型绒线成球机(纺机厂停止生产) 2002年7月1日
31 1332系列络筒机(纺机厂停止生产) 2002年7月1日
32 辊长1000毫米以下的皮辊轧花机(长绒棉种子加工除外) 2002年7月1日
33 锯片在80以下的锯齿轧花机 2002年7月1日
34 压力吨位在200吨以下的皮棉打包机(不含160吨短绒棉花打包机) 2002年7月1日
35 KDON-6000/6600型蓄冷器流程空分设备 2002年7月1日
36 K.M.T型自动铸字排版机 2002年7月1日
37 PH-5型汉字排字机 2002年7月1日
38 球震打样制版机(DIA PRESS清刷机) 2002年7月1日
39 1985年前生产的国产制版照相机 2002年7月1日
40 1985年前生产的手动照排机 2002年7月1日
41 离心涂布机 2002年7月1日
42 J1101系列全张单色胶印机(印刷速度每小时小于或等于4000张) 2003年
43 J2101、PZ1920系列对开单色胶印机(印刷速度每小时小于或等于4000张) 2003年
44 PZ1615系列四开单色胶印机(印刷速度每小时小于或等于4000张) 2003年
45 YPS1920系列双面单色胶印机(印刷速度每小时小于或等于4000张) 2003年
46 W1101型全张自动凹版印刷机 2002年7月1日
47 AJ401型卷筒纸单面四色凹版印刷机 2002年7月1日
48 DJ01型平装胶订联动机 2002年7月1日
49 PRD-01、PRD-02型平装胶订联动机 2002年7月1日
50 DBT-01型平装有线订、包、烫联动机 2002年7月1日
51 溶剂型即涂覆膜机 2002年
52 QZ101、QZ201、QZ301、QZ401型切纸机 2002年
53 MD103A型磨刀机 2002年7月1日
54 火灾探测器手工插焊电子元器件生产工艺 2002年7月1日
55 打击式金属丝网织机 2003年
56 冲击式制钉机 2003年
57 单机容量小于或等于5万千瓦的常规小火电机组 2003年
58 以发电为主的燃油锅炉及发电机组(小于或等于5万千瓦) 2002年
59 塔式重蒸馏水器 2002年7月1日
60 无净化设施的热风干燥箱 2002年7月1日
61 安瓿拉丝灌封机 2002年7月1日
62 手工胶囊填充 2002年7月1日
63 软木塞烫腊包装药品工艺 2002年7月1日
三、落后产品
64 S-2型混凝土轨枕 2002年7月1日
65 地条钢 2002年7月1日
66 化油器类轿车及5座客车(指生产与销售) 2002年7月1日
67 以未安装燃油量限制器(简称限油器)的单缸柴油机为动力装置的农用运输车(指生产与销售) 2002年8月1日
68 E135二冲程中速柴油机(包括2、4、6缸三种机型) 2002年
69 TY1100型单缸立式水冷直喷式柴油机 2002年
70 165单缸卧式蒸发水冷、预燃室柴油机 2002年
71 一次冲水量大于9升的便器 2002年
72 角闪石石棉(即蓝石棉) 2002年7月1日
73 治螟磷(苏化203) 2003年
74 磷胺 2002年
75 聚乙烯醇水玻璃内墙涂料(106内墙涂料) 2003年
76 多彩内墙涂料(树酯以硝化纤维素为主,溶剂以二甲苯为主的O/W型涂料) 2003年
77 氯乙烯-偏氯乙烯共聚乳液外墙涂料 2003年
78 焦油型聚氨酯防水涂料 2002年7月1日
79 水性聚氯乙烯焦油防水涂料 2002年7月1日
80 聚乙烯醇及其缩醛类内外墙涂料 2002年7月1日
81 聚醋酸乙烯乳液类(含EVA乳液)外墙涂料 2002年7月1日
82 聚氯乙烯建筑防水接缝材料(焦油型) 2002年7月1日
83 普通双层玻璃塑料门窗 2002年7月1日
84 50(含50)毫米系列以下单腔结构型的塑料门窗 2002年7月1日
85 联苯胺染料 2002年7月1日
86 软边结构自行车胎 2003年
87 二氟一氯一溴甲烷灭火剂(简称1211灭火剂) 2005年
88 三氟一溴甲烷灭火剂(简称1301灭火剂) 2010年
89 简易式1211灭火器 2002年7月1日
90 手提式1211灭火器 2005年
91 推车式1211灭火器 2005年
92 手提式化学泡沫灭火器 2002年7月1日
93 手提式酸碱灭火器 2002年7月1日
94 螺旋升降式(铸铁)水嘴 2003年
95 热电偶(分度号LL-2、LB-3、EU-2、EA-2、CK) 2002年
96 热电阻(分度号BA、BA2、G) 2002年
97 DDZ-I型电动单元组合仪表 2002年
98 GGP-01A型皮带秤 2002年
99 BLR-31型称重传感器 2002年
100 WFT-081辐射感温器 2002年
101 WDH-1E、WDH-2E光电温度计 2002年
102 BC系列单波纹管差压计 2002年
103 LCH-511、YCH-211、LCH-311、YCH-311、LCH-211、YCH-511型环称式差压计 2002年
104 EWC-01A型长图电子电位差计 2002年
105 PY5型数字温度计 2002年
106 XQWA型条形自动平衡指示仪 2002年
107 ZL3型X-Y记录仪 2002年
108 DBU-521,DBU-521C型液位变送器 2002年
109 C50型敞车 2002年7月1日
110 P50型棚车 2002年7月1日
111 N60型平车 2002年7月1日
112 G50型轻油罐车 2002年7月1日
113 东风1型内燃机车 2002年7月1日
114 东风2型内燃机车 2002年7月1日
115 东风3型内燃机车 2002年7月1日
116 安瓿包装粉针剂 2002年7月1日
117 用普通天然胶塞作为包装的抗生素粉针剂(不含注射用青霉素钠、青霉素钾、氨苄西林) 2002年 *
118 用普通天然胶塞作为包装的生物制品、血液制品 2002年7月1日
119 铅锡软膏管 2002年
120 59、69、72、TF-3、TF-1型防毒面具 2002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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